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到屏障,由于具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杀伤力极强,屡试不爽,但由于整个司法过程的参与主体如法官、书记员、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等都是有血有肉,有着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都从降生的那一刻起,就被深深的嵌入在这个地缘、人缘、血缘关系错综复杂的世界之中,于是如何杜绝非客观因素干扰司法,保证司法裁决独立客观公正就一直是众学者不断研讨的课题之一。
近日,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发的“智能数字化量刑系统”,一经推出,立刻在国内IT司法界掀起了轩然大波,由于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正面评价,该法院更是执著的认为这是规范化量刑的必然趋势,并准备在山东全省司法系统推行。其实该量刑系统工作原理非常简单:事先将各类犯罪构成要件、法定量刑标准、刑罚体系、时效、赦免、减刑条件、假释条件等内容制作成数据库,当庭审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将这些事实对应的输入软件的各个编辑栏内,经过程序运行,就会得出具体的量刑判决。
当软件被编译完成之后,一定期限内,是恒定的,是客观的,只要输入相关案件事实,触动其中指令,就会得出相应的量刑判决,从形式上看的确可以保证一定程度的客观,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但问题是这种量刑模式真能一劳永逸吗?真能从根本上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吗?笔者不敢苟同。
拿破伦曾经一度为其能够主持制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骄傲,在他看来,自己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在滑铁卢一败全部灰飞湮灭,但唯独《法国民法典》能够永世长存,拿破伦的自信来源于对人类无限理性认知的自信,认为《法国民法典》能够凭借理性的认知囊括未来社会的一切角落,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宣读者,稍懂逻辑的人,都可胜任。韦伯也在19世纪末,基于自身对法律将不断形式理性化的推论,担心未来的司法会象一台自动售货机,你把写好的状子和诉讼费放进去,就会自动送出判决。无论是拿破伦的自信还是韦伯的担心,都一方面反映出人类对客观公正的追求,另一方面实践却一再将这种梦想打破。
“智能数字化量刑系统”不过是在这样一个网络科技时代,产生的一个司法自动售货机,一个理想中的“永动机”,为何?因为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天生是保守力量,而实践却永远滚滚向前;因为立法者的理性是不可能穷尽未来社会的边边角角,修法、立法解释、再立法、法官造法在司法实践中一刻都没停止过;因为输入量刑系统的所有案件事实都是人为操作的,司法裁判的小前提本身就是主观性的认知;因为司法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追求的是一种法官经验判断下的司法真实,而非常规哲学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因为软件程序是人来编译、研发的,人的主观性已有意或无意的赋予或渗透到了软件量刑的形式客观性当中,又谈何真实客观?
当然将现代高新技术引入司法,探询现代化司法程序、方式、理念的改进,与时俱进还是很有必要,而该量刑软件还附带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查询等功能,至少是能够便捷、提高司法效率,从这一点上看,还是值得肯定。